更新日期:2008/06/06 04:33 黃錦嵐台北報導

前總統陳水扁因「柔性政變」言論被控侵權損害賠償案,最高法院昨日判決「上訴駁回」定讞,創下首宗國家元首妨害在野黨領袖名譽,卸任後被判決侵權賠償的司法新紀錄。最高法院確認,陳水扁發表「柔性政變」等評論時,並非行使總統職權,享有的言論自由不大於一般國民。


而陳水扁指述、影射國民黨主席連戰、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發動「柔性政變」、「七日政變」,並無事實根據,更難認是基於善意評論,應負侵權損害責任。


象徵賠償 連、宋各一元


據定讞判決,陳水扁應在中時、聯合、及自由三大報全國版頭版,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,並給付連戰、宋楚瑜象徵性賠償各一元新台幣。


台北地院原認定,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不享有言論自由,但高院認定,陳水扁發表「柔性政變」言論時,並非行使總統職權,他仍享有不大於一般國民的言論自由,而且不得有影射、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。最高法院昨日支持高院見解定讞。


前總統陳水扁,在九十三年立委選舉造勢場合,語出驚人指述連、宋涉及「柔性政變」的言論,引起泛藍陣營強烈不滿,當時擔任國民黨主席的連戰,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,因此訴請侵權損害賠償。


非基於善意 駁上訴定讞


九十四年底,台北地院判連、宋勝訴,陳水扁不服上訴,並提出國防部長李傑的信件,與媒體人金恆煒證詞兩項「新事證」。


不過,高院去年十一月宣判,判決理由雖稍異於一審,但仍判陳水扁敗訴。高院認定,李傑出具的私文書與證言,均難證明陳水扁言論是「有所本」。高院亦認定,陳水扁的「柔性政變」言論並非基於善意評論。陳水扁不服上訴,最高法院民五庭昨日駁回。
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06/4/10ok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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