繳清罰鍰 不用重新考照即可領駕照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李樹人/台北報導】 2008.04.28 03:02 pm

  
立院交通委員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20萬未能限期繳清交通違規罰鍰、而被吊銷執照的駕駛人,只要在未來五年內,繳了罰鍰,就能向監理站申請駕照,不用再重新考一次執照。

黃先生開車紅燈右轉,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,不料,資料一鍵入電腦,員警發現黃先生根本是無照駕駛,他因為94年間行車跨越雙黃線,被拍照取締,迄今尚未繳交罰款,早就被吊銷駕照,罪加一等,讓黃先生當場傻了眼。

交通部95年7月1日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,以往交通違規的駕駛人,如果沒在限期內繳交罰款,汽車牌照或是駕駛執照就會被吊銷。但修正之後,就算沒繳,交通部也不得吊扣或吊銷駕照或牌照,改成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

但對於94年12月9日以前,因未繳違規罰款,而被吊銷執照的20多萬名汽機車駕駛人來說,早就沒了駕照,除非重新考照,否則就是無照駕駛,引起了不少民怨。

為此,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舉行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委員提案修正處理意見」公聽會,經過委員與交通部官員的協商之後,最後達成共識,只要在五年內,將罰款繳清,就可以申請恢復駕照,不用再重新考照。

至於無照駕駛部分,交通部次長游芳來則是態度強硬,無法妥協,他認為,無照駕駛就是交通重大違規,交通部不可能通融,在罰鍰未繳、尚未取得駕照之前,就不能開車、騎車上路。

根據交通部統計,在92年至94年底之間,台灣地區約有20多萬名汽機車駕駛人因交通違規,限期未繳罰鍰,而被吊照。原本交通部認為,相關法案修正後,不得溯及既往,這20多萬人必須重新考照,才能上路,但在眾多委員的批評之下,態度軟化,最後雙方達成不必重考駕照的共識。

【2008/04/28 聯合晚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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