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訟 「濫訟股」專責審理

【聯合報╱記者羅紹平卅台東報導】 2008.03.20 04:23 am

  
聽訟斷案定人生死,是多數民眾對檢察官、法官的印象,但檢察官、法官也常被告,為此各級檢察署、法院都有專人或專股處理類似濫訟案件。

有些人特別愛興訟,甚至因案件審理結果不符期待,狀告檢察官、法官瀆職,遇到這種情況,檢察官、法官也都見怪不怪,甚至以被人控告當成個人「資歷」。

面對類似濫訟案件,各地檢署都有被檢察官私下戲稱為「濫訟股」或「 人股」,由專人、專股處理濫訟案件。

曾在台北地檢署任職的陳姓檢察官說,北檢以天、地、玄、黃、宇、宙等代號,當各檢察官所屬股別分案,北檢一年濫訟多達2、3百件以上,各股輪流處理濫訟案件一年,專責處理濫訟案件時,該股就稱「人股」。

北檢一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,台北人口多,北檢濫訟案件也是其他各地檢署的數倍,甚至十倍以上,但愛濫訟的都是特定人士,北檢就條列一份數十人名單,有知名作家、電視台名嘴,更有常上電視的柯姓知名人士,有人提告,檢方收案後比對名單,初閱控告內容,案件該分案調查就分案調查,送「濫訟股」就送「濫訟股」處理。

北檢某檢察官表示,曾有人提告,承辦檢察官調查後處分不起訴,當事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,因上頭除了承辦檢察官,還有襄閱檢察官、檢察長署名,當事人一狀就告承辦檢察官、襄閱檢察官、檢察長三人瀆職,地方法院判無罪,當事人再告,除檢察官之外,連同合議庭承審法官、陪席法官、庭長、地方法院院長一併告,待高院駁回,當事人再告,就這樣一路告下去,一狀告了廿、卅位檢察官、法官,連司法院長都成了被告。

在台東一樣有濫訟案件,日前曾有位患躁鬱症婦人發病,家人請求消防人員強制送醫,過程中有警員戒護、縣衛生局人員隨行,婦人後來出院,即怒告廿餘位消防人員、醫護人員、警員「妨害自由」;台東地檢署部分檢察官也有類似被告經驗,已調任板橋地檢的楊大智檢察官,堪稱被告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之一。

台東地檢署某檢察官說,為避免日後麻煩,面對濫訟常客,他格外謹慎,他曾受理類似案件,就耗掉一整天,當事人製作筆錄時,堅持依他語意、語氣,筆錄作好,去了一個上午,當事人還要求逐字核對筆錄,但一看又是兩個多小時,原以為可以要求當事人在筆錄上捺指紋,結果當事人又開口,還要再逐字檢查一遍,又是兩小時。

檢察官、法官因事多,要查案、閱卷、蒞庭,經常忙到休息時間都沒有,對濫訟的當事人一般均息事寧人,不會告對方誣告,以免自找麻煩。

【2008/03/20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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