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2/04/16/138-2805048.htm
社會中心卅高雄報導

[thumb]http://i3.ytimg.com/vi/VIC98Sk4QQs/default.jpg[/thumb]一名計程車司機,日前載了一名女大生,兩人相談甚歡,並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。司機在過程中,拿出按摩棒插入女大生的肛門,事後女方指控遭司機性侵,一狀告上法院。法官審理後認為,女大生讓司機載送至旅館,並同意共浴還發生性關係,因此不算性侵,但女方曾明確拒絕使用按摩棒,因此司機遭判處3年2月徒刑。

這起案件發生在99年底,高雄市一名21歲的女大生,自當年9月份多次搭乘廖姓司機(51歲)的計程車,兩人因此認識。年底的某日深夜11點多,女大生因為左手扭傷,因此再找廖男載送她至醫院治療。但兩人連去2間國術館都已打烊,於是廖男先送女大生到楠梓區的一間汽車旅館休息。

兩人登記住宿後,一同前往房間休息,女大生先前往浴室洗澡,之後同意讓廖男進入共浴,發生性關係。不料兩人洗完澡後躺在床上,廖男竟拿出按摩棒,女大生見狀明確拒絕,但廖男仍強行以按摩棒插入女大生肛門,直到女大聲喊痛才停手。女大生因此報警提告,指控廖男性侵。

高雄地院審理後,廖男堅稱是兩情相悅,法官審理後認為,女大生當時同意讓廖男載送至汽車旅館休息,並且一起共浴和發生性關係,該部分讓廖男認為雙方是兩情相悅,也非全然無據;但廖男事後拿出按摩棒性侵部分,女大生曾明確拒絕使用,但廖男仍強行插入,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,法官因此判處他3年2月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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