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想,如果我用「三字經」咒罵壹集團的大老板黎智英,我肯定會吃上刑法的公然侮辱官司;如果我再進一步號召民眾追殺黎智英,我因此觸犯的罪嫌可就多了,如預謀殺人、恐嚇、妨害自由等等。

且慢,以上我講的都是「假設性的問題」,請讓我換個說法,假設今天我在網路上公然散播色情圖片和淫穢文字,我是不是涉及妨害風化罪?

答案,不容置疑,這樣的司法案例,在台灣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上網查得到。

好了,現在問題來了,如果你的姐妹,你未成年的兒子、女兒,打開手機,畫面上赫然出現,一個禽壽般的父親正在性侵害他的幼女。所有的過程雖然以動漫的方式呈現,卻是從頭至尾鉅細靡遺。這還不算,那耳機內傳來的聲音,卻是「如假包換」的真人事先預錄的。

請問,當你們的孩子,收看這樣如假逼真的「壹新聞」時,你會做何感想?

我告訴諸位我的答案,我會恨不得當下宰了黎某人那個王八蛋!

很不幸的是,我正在講的這樁令人髮指的「禽獸行為」,就是黎智英這種「披著人皮的禽獸」正在幹的禽獸事!

在此,我可沒絲毫冤枉黎智英先生,這正是壹傳媒,壹電視正在主打的廣告宣傳內容。

不止此也,據媒體披露,黎智英為了爭取壹電視的執照申請,還特別製作 了一套精美的 Demo 帶給NCC審查,再三強調該公司製作的「動畫新聞」主要是用來介紹「科技新知」這方面的用途。結果評審委員卻發現其內容,黎智英竟把一個多月前發生在台北市的一位計程車司機,挾怨高速衝撞乘客,這新聞的前後過程,通通用「鮮血四濺」的暴力動畫完整呈現。

至此,我們已經有足夠的事實證明,這位「狗仔大亨」一方面要把「暴力」和「亂倫強暴」賣給我們這一代的姐妹、下一代未成年的兒子和女兒,一方面他還敢公然宣稱他是在介紹「科技新知」!

是可忍,孰不可忍?

走筆至此,有人或許要問, NCC 的態度又是如何?

讓我告訴諸位,要不是黎智英做得「太超過」,引發媒體頻道業者譁然, NCC 的主委彭芸還打算全數讓黎智英過關呢。

也幸好有媒體敢於披露這件事,才逼使彭芸不得不對外表示,在下周審查壹電視的製播新聞標準時,會「詳細討論」。諸位看看這位彭大主委的態度,不還是在替黎智英「護航」嗎?

在此,我要請教彭芸,黎智英的「新聞自由」很偉大,那我們的孩子有沒有「免於恐懼的自由」,我們的家庭有沒有「免於被色情新聞侵害的自由」?

怎麼一個 NCC 的主委居然沒道德、無視法律尊嚴到這種令人搖頭的地步?這還需要詳細討論嗎?

事證、人證俱在,讓我翻開刑法第 235 條 給大家看:

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」

請問,黎智英公然把這種把亂倫性侵的暴力色情全都露的畫面,公然讓消費者下載、呈現、散播,是不是觸犯妨害風化罪的現行犯?

讓我大聲的說,黎智英和旗下拍攝、製作這種色情畫面的所有成員,全屬妨害風化罪犯,台北警方應該著手全力偵辦!

至於 NCC 的彭芸,簡直白生了一對眼睛,還長了一雙聾子的耳朵,人民要這樣的獨立機關何用,乾脆廢了彭芸,廢了 NCC !

轉錄自: http://blog.udn.com/ganghu999/352637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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