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 /  2008/07/01


提姆正妹
〔記者傅潮標卅苗栗報導〕營業大客車的車尾依規定必須標示駕駛員姓名,苗栗縣不少司機反彈,痛批隱私曝光,違規還要罰款九千元,根本是違憲、侵犯司機人權。苗栗監理站站長張錦坤說,這項規定有時空背景與法源依據,目的在請全民監督司機,促其自我約束避免危險駕駛行為。

苗栗縣遊覽車司機郭慶斌說,三年前剛實施這項新規定時,他與其他同業就在交通安全講習中反映過,但一直沒有獲得監理單位的重視。

郭慶斌說,司機對乘客負責,姓名讓乘客知道,天經地義,但強制規定在車尾公開司機姓名,有必要嗎?司機不能有拒絕姓名曝光的權利嗎?憂心超車糾紛惹來麻煩郭慶斌說,司機有蛇行、超速等危險駕駛行為,民眾只要記下車號與行駛時間投訴,監理站與公司一查班表,就可知道是那個司機違規。他並質疑,其他車輛為什麼就不用受此待遇,惟獨針對大客車司機,實在不公平! 也有客運車司機擔心治安不良,超車糾紛時有所聞,如果有人在路上不爽,記下司機姓名找麻煩,司機豈不倒大楣,建議標示員工編號即可。

此外,計程車後車窗與大、小貨車的後攔板,依規定必須噴印字體明顯的車號,也有運將不滿說,開計程車莫非都是色狼,為什麼自小客車不用噴印,感覺像被貼上有色標籤。

監理單位:業者同意修法張錦坤說,尊龍客運火燒車、梅嶺大車禍等一連串營業大客車事故,造成多人傷亡,才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修訂,增列車尾須標示司機姓名的規定。而且,如果未標示,依公路法處罰的對象是所屬的客運公司,並非司機。

張錦坤說,計程車後車窗與大、小貨車的後攔板須噴印車號,則是因為早年計程車之狼劫財劫色案件不斷與砂石車肇事率高,頻頻撞死人,車牌也常被柴油廢氣及沙泥污損。他強調,當初修法時,都有邀請業者代表參與討論才定案,並非行政單位片面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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