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08/06/28 05:00 蕭博文台北報導
陳姓男子與國中小女友打得火熱,不僅多次到汽車旅館翻雲覆雨,甚至在少女家附近玩起「車震」。雖然少女到案後表示是自願與陳某發生性關係,但因少女未滿14歲,法院仍判處陳某有罪。


陳某先後與少女「嘿咻」5次,基於一罪一罰原則,各被法官判處1年6月徒刑,總計7年6月。但法院考量陳某犯後態度良好且年紀尚輕,並與少女家屬達成和解,故將陳某減刑為2年,緩刑5年,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。


23歲的陳姓男子95年間透過「豆豆網路聊天室」與少女結識,彼此互留即時通帳號展開交往。少女情竇初開對陳男一見傾心,陳男見少女清純可愛也積極展開追求,兩人濃情密意難分難捨,進而發生親密關係。


陳某95年間趁與少女出遊之際,與少女在某汽車旅館發生第一次性關係,事後便知道少女時未滿14歲,但陳某食髓知味,其後半年間又4度邀約少女外出,共享魚水之歡。


陳姓男子甚至兩度因深夜難耐情慾,驅車至少女住家附近幽會。少女也偷偷摸摸溜出家門,與陳某兩人在車上「嘿咻」。直到少女父母發現女兒行徑詭異,少女才坦承與陳某相戀,進而發生性關係。少女父母擔心女兒受委屈,認定陳某一定是以強迫手段才得逞。但少女到案後坦承兩情相悅,檢方也查出少女與陳某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,仍多次接受陳某邀約出遊,並願意冒著半夜翹家的風險與陳某見面,顯見少女並無被迫。


此外,少女與陳某發生多次性行為後,還在網路上與陳某聊天,並表示願意繼續當陳某的女友,足見兩人交往正常,但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關係於法不容,陳某仍得付出相當代價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0628/4/124zo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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